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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01/03/14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區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源開發及區域性自來水系統,水庫下游自來水工程及供水需全盤性考慮之新市鎮、工業區供水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自來水系統重大新擴建工程之設計、施工。 各區工程處依業務需要,設課、工務所。
第 3 條
各區工程處置處長一人,承總經理之命,綜理處務;置副處長二人,襄助之。
第 4 條
各區工程處置課長、工務所主任,均為兼任;並置工程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工程員、課員。
第 5 條
各區工程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各區工程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各區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擬訂,報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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