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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01/03/14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以下簡稱各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中檢修失效之各式大型水表,並加試驗。 二、修理與試驗所在地區管理處之各式小型水表。 三、機械設備及各種儀器之修理。
第 3 條
各場置場長一人,兼任,承本公司總經理之命,綜理場務。
第 4 條
各場置工程師、工程員。
第 5 條
各場人事、會計業務,分由本公司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各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場擬訂,報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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