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機械廠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分類:
- 廢止法規>經濟部
- 修正日期:
- 2003/04/09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機械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各場、室、 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作一場:一般機械構件加工、修理及裝配作業事項。 二、製作二場:食品化工及能源產業機械、港埠載卸裝運、機具車輛製造 及裝配作業事項。 三、製作三場:鋼鐵結構與環境工程設備機械製造及裝配作業事項。 四、技術室:新產品之開發設計製圖、新種業務之研究發展、品質管制及 品質保證制度之協調執行事項。 五、行政室:文書、出納、資產管理、事務、醫務、公共關係、印信、檔 案保管、倉儲保管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事項。 六、業務課:成本估算、報價、業務承接、產品推銷、市場調查、工程訂 約、廠商登記、器材採購、工程交貨、運輸及財務調度事項。
第 3 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受公司之指揮監督,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助廠務 。
第 4 條
本廠置正技術師、工場主任 (製作一場、製作二場、製作三場) 、主任 ( 技術室、行政室)、課長、技術師、副技術師、助理技術師、技術員、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課員、書記。
第 5 條
本廠為因應廠外施工業務需要,得設臨時工務所。
第 6 條
本廠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備 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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