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處務目
- 修正日期:
- 2022/12/13
第 1 條
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 6 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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