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財政部
- 修正日期:
- 1994/12/31
第 1 條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 件: 一、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屬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 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 療保健及污染防治等工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二億元以 上;技術服務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技術服 務業為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製造業應於取得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後六 個月內,技術服務業應於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 ,就其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經濟 部工業局申請核發重要科技事業之證明: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投資計畫書。 三、機器設備清單。 四、建廠進度表 (技術服務業免附) 。 五、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 (技術服務業免附) 。 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製造業免附) 。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第 4 條
本標準施行期間,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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