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1998/01/21
第 1 條
本準則依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 (以下簡稱公益活動) 中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基準,應審酌左列事項計算之 : 一、著作之種類、性質或價值。 二、利用之方式或性質。 三、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行使所可能發生之影響。
第 3 條
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 一、依著作實際零售價格十倍。 二、依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百分之一。 利用人僅利用著作中得分割而成獨立之部分者,依其所占比例,計算零售 價格。 著作無零售價格者,以其他同類著作之價格,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計算報 酬額。
第 4 條
每場公益活動之節目。超出原先安排者,其超出部分之使用報酬,亦應依 前條規定計算之。如為重複使用者,其應支付之報酬額免除二分之一。
第 5 條
每場公益活動之參加人數未超過一百人者,其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百分 之十。
第 6 條
公益活動於同日在同一場所舉辦數場者,除第一場外,其餘場次各應支付 之報酬總額免除二分之一;其係於各地區巡迴舉辦者,除第一場外,其餘 場次各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百分之二十。
第 7 條
公益活動依本準則應支付之報酬總額,每場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 公益活動得分割成數項單元者,其單項活動應支付之報酬額,不得超過新 台幣五百元。 公益活動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總額超過前二項規定數額時,對各著作應支付 之使用報酬,比例計算之。
第 8 條
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有關本準則所定使用報酬之爭 議,得向主管機關請求調解。
第 9 條
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使用報酬額,主管機關得就國民所得水準或其他相關 因素,依第二條規定調整之。
第 1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