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for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Fees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目
- 修正日期:
- 2010/02/26
第 1 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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