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Standards Act
標準法施行細則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目
- 修正日期:
- 1998/11/25
第 1 條
本細則依標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訂明該國家標準之總號及名稱。
第 3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未註明該國家標準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者,如該國家標準內容修訂時,應以修訂後之國家標準內容為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且註明該國家標準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者,如該國家標準內容修訂時,應以該註明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之國家標準內容為準。
第 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函知標準專責機關。該引用國家標準之法規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第 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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