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經濟部
- 修正日期:
- 2019/10/23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及有關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左列服務年資於退休撫卹時應予採計: 一、本部或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包括本機構前身)擔任雇員以上服務之年資。 二、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 三、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雇員以上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六、其他經本部核定,應予採計之年資。 光復前曾服務於臺灣省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充任相當於職員或教員以上之職務者,其任職年資於退休撫卹時得合併計算,但以具有原始任卸職文件為限。
第 3 條
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核計資遣費之年資,以在各該機構服務者為限,但由本部分發任用或部屬機構間調用有案者,原單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 4 條
編製內正式僱用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計算,以在同一機構連續工作或原服務機構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接收或合併,而在前後機構連續服務者為限,但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同意互調者,其年資得予併計。
第 4-1 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曾任軍職年資,未核給退伍(役)金及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應予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前項規定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施行。
第 5 條
左列年資於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均不予採計。 一、奉准借調民營事業工作而在民營事業支薪仍返回原機構服務者,借調期間之年資。 二、自費深造期間之年資。
第 6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辦退休、撫卹及資遣之人員,其年資之計算依其申辦時之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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