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能源目
- 修正日期:
- 2024/01/25
第 1 條
為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特依能源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支出。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支出。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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