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分類:
- 行政>院本部>消費者保護目
- 修正日期:
- 2001/12/03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在本會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間證明者。
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第 4 條
本會志工之獎勵其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三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二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一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時數滿三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特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於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月活動中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5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消費者保護志願服務工作之志工,符合前條獎勵規定者,得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 6 條
擔任本會志工團幹部或專業諮詢顧問滿一年,頒發感謝狀,以慰辛勞。
第 7 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8 條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志工於本會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如有對外推薦表揚機會,本會將依照甄選辦法,推薦表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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