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1998/11/23
第 1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飛航服務,設置飛航服務總台。
第 2 條
飛航服務總台掌理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氣象、助航等作 業與服務之執行及有關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第 3 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左列各單位: 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核及各項 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等事項。 二、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公共關係事項。 三、台北飛航情報中心:掌理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處理、 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飛航 諮詢台。 四、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航空器之區域 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查核管制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未由本 總台設置塔台之機場設置近場管制台,處理各該機場近場管制事項。 五、台北通訊中心:掌理中外軍民航空器動態資料,航空公司與航空器及 空軍各基地間之飛航資料以及國內外氣象資料傳遞等事項;並得視業 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通訊台,處理各該地區航空通訊服務事項。 六、台北氣象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航線、天氣預報、氣象資 料之供應及其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 氣象守視台及氣象台,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氣象之守視及服務事項。 七、供應庫:掌理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及供應等事項。 八、塔台:在各機場設置塔台,掌理各該機場管制作業,並得視業務需要 兼理本機場近場管制作業,如兼理近場管制則稱近場管制塔台,設置 在國際機場之塔台得管轄附近國內機場之塔台。 九、電腦中心:掌理自動化設備之維護及自動作業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等 事項,設置工程、系統、程式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十、裝修區台及其有所屬之作業台:分區設置裝修區台及所屬作業台,掌 理各該地區內之助航、航管、通訊、氣象及動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 項;置助航設備、通訊氣象設備、動力設備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 務。 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增減飛航服務總台設置之 單位。
第 4 條
飛航服務總台置總台長,綜理台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 ,襄助總台長處理台務。
第 5 條
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 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 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 (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 員、工務員 (或助理工務員) 、觀測員 (或助理觀測員) 、報務員 (或助 理報務員) 、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8 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飛航服務總台人員之職等、員額另於編制表定之。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 │ ├─────┼───┼───┼────────┤ │總台長 │簡任 │ 一│ │ ├─────┼───┼───┼────────┤ │副總台長 │簡任 │ 三│ │ ├─────┼───┼───┼────────┤ │主任 │薦任至│ 八│ │ │ │簡任 │ │ │ ├─────┼───┼───┼────────┤ │副主任 │薦任 │ 一○│ │ ├─────┼───┼───┼────────┤ │區台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區台長 │薦任 │ 六│ │ ├─────┼───┼───┼────────┤ │塔台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塔台長 │薦任 │ 二│ │ ├─────┼───┼───┼────────┤ │工程司 │薦任 │ 三│ │ ├─────┼───┼───┼────────┤ │組長 │薦任 │ 一三│ │ ├─────┼───┼───┼────────┤ │台長 │薦任 │ 三四│ │ ├─────┼───┼───┼────────┤ │主任管制員│薦任 │ 三二│ │ ├─────┼───┼───┼────────┤ │主任報務員│薦任 │ 七│ │ ├─────┼───┼───┼────────┤ │主任氣象員│薦任 │ 一三│ │ ├─────┼───┼───┼────────┤ │主任航詢員│薦任 │ 八│ │ ├─────┼───┼───┼────────┤ │副工程司 │薦任 │ 一二│ │ ├─────┼───┼───┼────────┤ │幫工程司 │薦任 │ 四○│ │ ├─────┼───┼───┼────────┤ │管制員 │委任或│二七二│ │ │ │薦任 │ │ │ ├─────┼───┤ │ │ │助理管理員│委任 │ │ │ ├─────┼───┼───┼────────┤ │預報員 │委任或│ 二六│ │ │ │薦任 │ │ │ ├─────┼───┼───┼────────┤ │工務員 │委任 │一一七│ │ ├─────┼───┤ │ │ │助理工務員│委任 │ │ │ ├─────┼───┼───┼────────┤ │觀測員 │委任或│ 五○│ │ │ │薦任 │ │ │ ├─────┼───┤ │ │ │助理觀測員│委任 │ │ │ ├─────┼───┼───┼────────┤ │報務員 │委任或│ 三三│ │ │ │薦任 │ │ │ ├─────┼───┼───┼────────┤ │組員 │委任 │ 一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 │航詢員 │委任或│ 三七│ │ │ │薦任 │ │ │ ├─────┼───┼───┼────────┤ │電腦工程員│委任或│ 二五│ │ │ │薦任 │ │ │ ├─────┼───┼───┼────────┤ │系統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程式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辦事員 │委任 │ 八│ │ ├─────┼───┼───┼────────┤ │書記 │委任 │ 三四│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主 任│薦任 │ 一│ │ │ ├───┼───┼───┼────────┤ │ │副主任│薦任 │ 一│ │ │事├───┼───┼───┼────────┤ │ │組 員│委任 │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政│主 任│薦任 │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三」│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風│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室│組 員│委任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會│主 任│薦任 │ 一│ │ │ ├───┼───┼───┼────────┤ │計│組 員│委任 │ 五│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總 計│八五一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 等表修正時亦同。 │ └──────────────────────┘
第 10 條
飛航服務總台辦事細則由飛航服務總台擬定,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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