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18/02/26
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 (以下簡稱國道) 新建工程計畫之研究、規劃設 計及工程施工等有關事宜,特依公路法第十三條規定,設臺灣區國道新建 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網之長程規劃、發展、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等事 項。 二、國道新建工程之測量、調查、土木、機電、景觀等設計、施工及預算 編擬等事項。 三、國道新建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管理、工程物料採購供應,工程進 度及預算之控制等事項。 四、用地徵收相關之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 施及產權管理等事項。 五、工程品質之控制與保證、材料試驗、督導工地安全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 六、其他上級機關交辦工程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 二、設施組。 三、設計組。 四、管理組。 五、工務組。 六、用地組。
第 4 條
本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務、工友管 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書、副總工程司、計畫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 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科長、秘書、正工程司、分 析師、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設計員、材料管理員 、助理工程員、繪圖員、材料員、資料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記、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1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 10 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 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 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 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 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 (所) ;材料 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 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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