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1997/11/16
第 1 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大鵬灣風景特定區 (以下簡稱本區) 觀光遊憩資源之 調查、規劃及開發與籌備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有關事宜,特設立交通 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研擬風景特定區計畫相關作業及未來開發計畫項目之管制制度事項。 二、鼓勵民間參與本區之開發建設事項。 三、本區土地利用與取得之協調、執行事項。 四、本區整體發展規劃計委辦案及其相關研究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五、本區開發建設之執行及環境品質之改善、監測及維護事項。 六、本區現有遊憩設施之整建及維護事項。 七、本區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規劃作業事項。 八、本區軍事設施之搬遷事項。 九、本區及其附近區域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及保育事項。 十、擬定及執行各項經營管理、安全督導計畫及規範事項。 十一、各項觀光活動之推廣及宣傳事項。 十二、籌辦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成立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企劃課、工務課及管理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 屬於各課之事項。
第 5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6 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於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成立時裁撤之;其現任人員 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遺。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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