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 分類:
- 行政>交通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1995/10/26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對所轄風景區,因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必須分設管理站者,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 3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
第 4 條
管理站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三、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急難救助事項。 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第 5 條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管理處編制員額派充之。
第 6 條
管理處依第三條規定設管理站時,應擬訂設置計畫,報請交通部觀光局轉報交通部核定,始得設置。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