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01/08/01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各組、課,分 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設計組:港灣規劃設計研究及圖書資料之蒐集保管事項。 二、海岸工程組:氣象、海象調查及模型試驗事項。 三、大地工程組:地質調查及土壤試驗事項。 四、港工材料組:混凝土、鋼筋及其他築港材料試驗研究事項。 五、數學模式組:電腦操作、海岸水力及土壤動力數學模式研究、結構設 計電腦化研究事項。 六、行政課:研考、文書、事務、財產管理、現金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組之 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以下簡稱運研所) 增置之副所 長兼任,承運研所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 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助理、課 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額│備 註│ ├─────┼────────────┼──┼────────┤ │主任 │ │(一)│由交通部運輸研究│ │ │ │ │所副所長兼任。 │ ├─────┼────────────┼──┼────────┤ │副主任 │簡任第十職等 │一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 │ ├─────┼────────────┼──┼────────┤ │組長 │ │(五)│由副研究員以上人│ │ │ │ │員兼任。 │ ├─────┼────────────┼──┼────────┤ │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一│內五人得列簡任第│ │ │ │ │十職等。 │ ├─────┼────────────┼──┼────────┤ │副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三│ │ ├─────┼────────────┼──┼────────┤ │助理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 │一二│ │ ├─────┼────────────┼──┼────────┤ │助理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一○│ │ │ │第七職等 │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一 │原主任一人改置。│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二 │ │ │ │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一 │ │ │ │第七職等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一 │ │ │ │第七職等 │ │ │ ├─────┼────────────┼──┼────────┤ │合計 │ │五六│ │ │ │ │(六)│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運研所備查。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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