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03/01/10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中心,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 船舶號誌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 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管 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設計、工事二課,分別掌理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核 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機具、供應三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 、裝卸機具之修造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規劃、維護、督導、考核等 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船舶交通管制中心:設管制、航訊二課,分別掌理港區船舶航行信號 、管制及進出秩序與安全事項。 八、環境保護所:設綜計、稽查、環工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護、 防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九、資訊室:設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三課,分別掌理業務電腦 化之開發與設計、例行性作業之處理與資料管制,機器之正常運作與 系統軟體之維護等事項。 十、秘書室:設管考、綜研、公關三課,分別掌理管制考核、研究發展、 公共關係、機要、編譯、法規、動員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設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出納、採購、通訊六課及診療 所,分別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房屋、土地、財產管理、 現金出納、材料採購、儲存、收發、保管、員工保健、通訊等事項 。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副港務長一人 ,襄助之。
第 5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務事項;副總工程司一 人,襄助之。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二人、組長六人 (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中心主 任一人 (由技正兼任) 、副主任一人 (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課長三十一 人 (內設計、工事、技術、海事、船機、機具六課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 管制、航訊、環工、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六課課長由技術人員 或業務相關專長人員兼任) 、診療所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人、技正九人 、秘書三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高級分析師一人、副工程司六人、並 置材料配件庫主任、清潔隊隊長、材料配件庫副主任 (兼任) 、稽查員、 幫工程司、技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 資訊管理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 衛生管理員、工務員、巡察員、課員、護士、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 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等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課長五人,並置統計分析師 一人及帳務檢查員、課員、辦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 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除診療所主任及護士之官職等依職務列等表外,其餘 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 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至其離職為止。
第 12 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處、擴建工程處、員 工訓練所、船舶管理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工程 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均另定之。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副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組長 │二 │一 港務及航政組組長由技正兼任。 │ │ │ (四) │二 工務及機務組組長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總務室、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主任。 │ ├────────┼───┼─────────────────┤ │中心主任 │ (一) │船舶交通管制中心主任由技正兼任。 │ ├────────┼───┼─────────────────┤ │副主任 │ (一) │資訊室副主任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 ├────────┼───┼─────────────────┤ │秘書 │三 │ │ ├────────┼───┼─────────────────┤ │高級分析師 │一 │ │ ├────────┼───┼─────────────────┤ │專員 │四 │ │ ├────────┼───┼─────────────────┤ │視察 │二 │ │ ├────────┼───┼─────────────────┤ │課長 │一九 │一 設計、工事、船機、機具課課長由│ │ │(一二)│ 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 │二 技術、海事課課長由技士以上人員│ │ │ │ 兼任。 │ │ │ │三 管制、航訊、環工課課長由幫工程│ │ │ │ 司、技士以上人員或課員或稽查員│ │ │ │ 兼任。 │ │ │ │四 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課│ │ │ │ 課長由分析師兼任。 │ ├────────┼───┼─────────────────┤ │診療所主任 │一 │薦任 │ ├────────┼───┼─────────────────┤ │正工程司 │一○ │ │ ├────────┼───┼─────────────────┤ │技正 │九 │ │ ├────────┼───┼─────────────────┤ │副工程司 │六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材料配件庫副主任│ (一) │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 │稽查員 │八 │ │ ├────────┼───┼─────────────────┤ │幫工程司 │一一 │ │ ├────────┼───┼─────────────────┤ │技士 │一七 │ │ ├────────┼───┼─────────────────┤ │分析師 │三 │ │ ├────────┼───┼─────────────────┤ │設計師 │三 │ │ ├────────┼───┼─────────────────┤ │管理師 │二 │ │ ├────────┼───┼─────────────────┤ │助理設計師 │四 │ │ ├────────┼───┼─────────────────┤ │助理管理師 │四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管理員 │一 │ │ ├────────┼───┼─────────────────┤ │勞工衛生管理員 │一 │ │ ├────────┼───┼─────────────────┤ │工務員 │九 │ │ ├────────┼───┼─────────────────┤ │巡察員 │四 │ │ ├────────┼───┼─────────────────┤ │課員 │五八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護士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士│業務類 │四四 │辦事員三六人、資訊管理員八人。 │ │級├──────┼───┼─────────────────┤ │ │技術類 │二三 │監工員一一人、技佐一二人。 │ ├─┼──────┼───┼─────────────────┤ │佐│業務類 │一三 │書記一三人。 │ │級│ │ │ │ ├─┼──────┼───┼─────────────────┤ │士│技術類 │九 │各類領班九人。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一四八│一 另五人列入精簡出缺不補。 │ │級│ │ │二 業務工一四八人。 │ │ ├──────┼───┼─────────────────┤ │ │技術類 │九四 │一 另一人列入精簡出缺不補。 │ │ │ │ │二 技術工九四人。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長 │三 │ │ │ ├──────┼───┼─────────────────┤ │ │課員 │九 │ │ │ ├──────┼───┼─────────────────┤ │ │助理員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計├──────┼───┼─────────────────┤ │室│副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五 │ │ │ ├──────┼───┼─────────────────┤ │ │統計分析師 │一 │ │ │ ├──────┼───┼─────────────────┤ │ │帳務檢查員 │三 │ │ │ ├──────┼───┼─────────────────┤ │ │課員 │二二 │ │ │ ├──────┼───┼─────────────────┤ │ │辦事員 │七 │ │ │ ├──────┼───┼─────────────────┤ │ │書記 │六 │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長 │二 │ │ │ ├──────┼───┼─────────────────┤ │ │課員 │七 │ │ │ ├──────┼───┼─────────────────┤ │ │辦事員 │二 │ │ ├─┴──────┼───┼─────────────────┤ │合 計│六○六│ │ │ │(一九)│ │ ├────────┴───┴─────────────────┤ │附註: │ │一 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務,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 │ 等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會計室、人事室現職雇員四、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 │ 置為書記。 │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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