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03/01/10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港埠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浚港課:港灣疏浚工程事項。 二、修建課:工程設計發包及考核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正工程司調兼。
第 4 條
本處置專員一人、課長二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正工程司六人、副工 程司六人,並置總務室主任、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兼任) 、課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 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分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 (由各 級工程司兼任) ,並設水電所管理水電工程置主任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 任) 、設測量隊辦理全港區之測量置隊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其 餘所需人員均就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專員 │一 │ │ ├────────┼───┼─────────────────┤ │課長 │ (二)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工務所主任 │ (二)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水電所主任 │ (一)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測量隊隊長 │ (一)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六 │ │ ├────────┼───┼─────────────────┤ │副工程司 │六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總務室主任 │一 │ │ ├────────┼───┼─────────────────┤ │幫工程司 │六 │ │ ├────────┼───┼─────────────────┤ │工務員 │一二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 │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 │員 │ │ │ ├────────┼───┼─────────────────┤ │課員 │一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 │一 │辦事員一人。 │ │跨├──────┼───┼─────────────────┤ │員│技術類 │六 │監工員六人。 │ │級│ │ │ │ ├─┼──────┼───┼─────────────────┤ │士│技術類 │三 │各類領班三人。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務類 │六 │業務工六人。 │ │級├──────┼───┼─────────────────┤ │ │技術類 │五○ │技術工五○人。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員 │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計├──────┼───┼─────────────────┤ │室│課員 │一 │ │ │ ├──────┼───┼─────────────────┤ │ │辦事員 │一 │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員 │一 │ │ ├─┴──────┼───┼─────────────────┤ │合 計│一○六│ │ │ │(一二)│ │ ├────────┴───┴─────────────────┤ │附註: │ │一 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務,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 │ 等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 │ 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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