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02/05/29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公 路局 (以下簡稱公路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路局各區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工程處)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工務課:設新工、品檢、收費等三股,掌理有關工程業務事項。 二、養護課:工程養護事項。 三、用地課:工程用地事項。 四、機料課:機務及材料供應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出納、庶務、研考事項。
第 3 條
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 (由正工程司兼任) ,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處 務;副處長二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襄理之。
第 4 條
各工程處置課長四人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用地課長由高員級以上人 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總務室 主任一人、股長三人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上人 員兼任) ,並置正工程司五十一人、副工程司七十人、專員一人、勞工安 全管理師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師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 任) 、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材料管理員、材料員、稽 查、辦事員、報務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無線通訊,各設電臺一座,每臺置臺長一人。
第 6 條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各工程處設會計室,各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 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各工程處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視事實需要,報准設立工務段,每段各置 段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以上 人員兼任) ;但養護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山區及離島之工段得加置副段 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每站 各置站長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第 10 條
各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報准設立保養場,各置場長一人 (由各級工 程司兼任) ,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12 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每所各 置主任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 以上人員兼任) ;機械施工隊,每隊各置隊長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以上人員兼任) ;為辦理踏勘測量 ,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所需人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調用。
第 13 條
各工程處為修養轄區公路,得報准後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為搶修災害工程 ,得報准後設飛班若干班,其人數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 14 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徵收收費公路 (橋樑) 工程受益費,得設臨時收費管理站 ,其組織另定之。
第 15 條
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一○ │ │ ├───────┼───┼──────────┤ │副工程司 │ 一四 │ │ ├───────┼───┼──────────┤ │幫工程司 │ 三三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工務員 │ 三三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四 │ │ ├───────┼───┼──────────┤ │課員 │ 九 │ │ ├───────┼───┼──────────┤ │材料管理員 │ 三 │ │ ├─┬─────┼───┼──────────┤ │員│業務類 │ 八 │ │ │ ├─────┼───┼──────────┤ │級│技術類 │ 四二 │ │ ├─┼─────┼───┼──────────┤ │佐│業務類 │ 七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二三四│ │ │ ├─────┼───┼──────────┤ │級│技術類 │二七一│ │ ├─┴─────┼───┼──────────┤ │小 計│六七○│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三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六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五 │ │ │ ├─────┼───┼──────────┤ │ │辦事員 │ 一 │ │ │計├─────┼───┼──────────┤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八 │ │ ├─┼─────┼───┼──────────┤ │政│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三 │ │ │風├─────┼───┼──────────┤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室├─────┼───┼──────────┤ │ │小 計 │ 五 │ │ ├─┴─────┼───┼──────────┤ │合 計 │六八九│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一二 │ │ ├───────┼───┼──────────┤ │副工程司 │ 一七 │ │ ├───────┼───┼──────────┤ │幫工程司 │ 三九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專員 │ 一 │ │ ├───────┼───┼──────────┤ │工務員 │ 三七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四 │ │ ├───────┼───┼──────────┤ │課員 │ 九 │ │ ├───────┼───┼──────────┤ │材料管理員 │ 二 │ │ ├─┬─────┼───┼──────────┤ │員│業務類 │ 一一 │ │ │ ├─────┼───┼──────────┤ │級│技術類 │ 四六 │ │ ├─┼─────┼───┼──────────┤ │佐│業務類 │ 六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三二五│ │ │ ├─────┼───┼──────────┤ │級│技術類 │三○七│ │ ├─┴─────┼───┼──────────┤ │小 計│八一八│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四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七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五 │ │ │ ├─────┼───┼──────────┤ │ │辦事員 │ 一 │ │ │計├─────┼───┼──────────┤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八 │ │ ├─┼─────┼───┼──────────┤ │政│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二 │ │ │風├─────┼───┼──────────┤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室├─────┼───┼──────────┤ │ │小 計 │ 四 │ │ ├─┴─────┼───┼──────────┤ │合 計 │六八九│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一一 │ │ ├───────┼───┼──────────┤ │副工程司 │ 一五 │ │ ├───────┼───┼──────────┤ │幫工程司 │ 三二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工務員 │ 三五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二 │ │ ├───────┼───┼──────────┤ │課員 │ 八 │ │ ├───────┼───┼──────────┤ │材料管理員 │ 三 │ │ ├─┬─────┼───┼──────────┤ │員│業務類 │ 九 │ │ │ ├─────┼───┼──────────┤ │級│技術類 │ 四○ │ │ ├─┼─────┼───┼──────────┤ │佐│業務類 │ 六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二二四│ │ │ ├─────┼───┼──────────┤ │級│技術類 │二七八│ │ ├─┴─────┼───┼──────────┤ │小 計│六八五│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三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六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四 │ │ │ ├─────┼───┼──────────┤ │ │辦事員 │ 一 │ │ │計├─────┼───┼──────────┤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七 │ │ ├─┼─────┼───┼──────────┤ │政│主任 │ 一 │ │ │ ├─────┼───┼──────────┤ │風│課員 │ 三 │ │ │ ├─────┼───┼──────────┤ │室│小 計 │ 四 │ │ ├─┴─────┼───┼──────────┤ │合 計 │七○二│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八 │ │ ├───────┼───┼──────────┤ │副工程司 │ 一二 │ │ ├───────┼───┼──────────┤ │幫工程司 │ 二六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工務員 │ 二六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二 │ │ ├───────┼───┼──────────┤ │課員 │ 六 │ │ ├───────┼───┼──────────┤ │材料管理員 │ 二 │ │ ├─┬─────┼───┼──────────┤ │員│業務類 │ 七 │ │ │ ├─────┼───┼──────────┤ │級│技術類 │ 三六 │ │ ├─┼─────┼───┼──────────┤ │佐│業務類 │ 六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二○四│ │ │ ├─────┼───┼──────────┤ │級│技術類 │一七五│ │ ├─┴─────┼───┼──────────┤ │小 計│五一二│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二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五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四 │ │ │ ├─────┼───┼──────────┤ │計│辦事員 │ 一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七 │ │ ├─┼─────┼───┼──────────┤ │政│主任 │ 一 │ │ │ ├─────┼───┼──────────┤ │風│課員 │ 三 │ │ │ ├─────┼───┼──────────┤ │室│小 計 │ 八四│ │ ├─┴─────┼───┼──────────┤ │合 計 │五二八│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五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一○ │ │ ├───────┼───┼──────────┤ │副工程司 │ 一二 │ │ ├───────┼───┼──────────┤ │幫工程司 │ 三○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工務員 │ 二九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五 │ │ ├───────┼───┼──────────┤ │課員 │ 一三 │ │ ├───────┼───┼──────────┤ │材料管理員 │ 二 │ │ ├─┬─────┼───┼──────────┤ │員│業務類 │ 六 │ │ │ ├─────┼───┼──────────┤ │級│技術類 │ 三四 │ │ ├─┼─────┼───┼──────────┤ │佐│業務類 │ 五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二一五│ │ │ ├─────┼───┼──────────┤ │級│技術類 │二一三│ │ ├─┴─────┼───┼──────────┤ │小 計│五七六│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三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六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五 │ │ │ ├─────┼───┼──────────┤ │計│辦事員 │ 一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八 │ │ ├─┼─────┼───┼──────────┤ │政│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一 │ │ │風├─────┼───┼──────────┤ │ │助理員 │ 二 │ │ │ ├─────┼───┼──────────┤ │室│小 計 │ 四 │ │ ├─┴─────┼───┼──────────┤ │合 計 │五九四│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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