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材料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02/05/29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公路局 (以下簡稱公路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路局材料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三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礎股:有關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各種工程材料之試驗等事項。 二、路面股:有關路面材料之試驗及設計等事項。 三、供應股:機務調配、材料供應、儀器保養與管理及文書、出納、事務 等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之。
第 4 條
本所置股長三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 、股員、材料管理員、助理工務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 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公路局材料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長 │一 │ │ ├─────┼─────┼───────────────┤ │副所長 │ (一)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二 │ │ ├─────┼─────┼───────────────┤ │股長 │ (三) │基礎股、路面股股長由幫工程司以│ │ │ │上兼任,供應股股長高員級以上人│ │ │ │員兼任。 │ ├─────┼─────┼───────────────┤ │幫工程司 │四 │ │ ├─────┼─────┼───────────────┤ │工務員 │六 │ │ ├─┬───┼─────┼───────────────┤ │員│業務類│二 │ │ │ ├───┼─────┼───────────────┤ │級│技術類│二 │ │ ├─┼───┼─────┼───────────────┤ │佐│業務類│一 │ │ │ │ │ │ │ │級│ │ │ │ ├─┼───┼─────┼───────────────┤ │士│業務類│三 │ │ │ ├───┼─────┼───────────────┤ │級│技術類│一一 │ │ ├─┴───┼─────┼───────────────┤ │人事管理員│一 │ │ ├─────┼─────┼───────────────┤ │會計員 │一 │ │ ├─────┼─────┼───────────────┤ │合計 │三五 │ │ │ │ (四) │ │ └─────┴─────┴───────────────┘ 附註: 一、定編制表內會計、人事單位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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