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醫院辦事細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03/01/16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院置醫務主任及總務主任各一人,分掌醫務及總務業務。
第 4 條
醫務主任下設內科、外科及護理部門,分別主管左列醫療業務。 一、內科分設內科、小兒科、放射理療科、檢驗科、保健科。 二、外科分設外科、婦產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泌尿科。 三、護理部門設護理室。 前項內科、外科、護理部門由院長報請核定指派醫師或護理人員一人負責 ,各部門所設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第 5 條
總務主任下設住院股、管理股、事務股、會計股、查核股及藥房,分別主 管左列事項: 一、人事、會計及行政業務之處理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繕校、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三、辦公用品、藥品及醫療器材之採購、請領、核發及保管事項。 四、門診及住院、醫療收費標準及藥價之擬議事項。 五、住院門診業務及公、勞保業務之辦理聯繫事項。 六、警衛、安全及公共衛生之維護事項。 七、財產、物品之保管及出納事項。 八、其他醫療總務事項。
第 6 條
本院院長綜理院務,負責人事、財務及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襄理院務, 負責一切醫療業務工作。
第 7 條
本院醫護藥劑人員均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業務。
第 8 條
各級人員之職責,除前條醫護、藥劑人員外,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 9 條
本院為郵政員工保健需要,經報請核准得派醫護人員前往各地郵政機構駐 診。
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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