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博物館辦事細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03/01/16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館設典藏課、展覽課及事務課三課,分掌本館各項業務。
第 4 條
典藏課職掌如左: 一、郵政博物、票品、檔案之接收、登記、編目及典藏事項。 二、各國郵政資料文獻之編譯、考訂及出版事項。 三、郵政專業圖書、資料文獻之蒐集、整理及保管事項。 四、本館蒐藏書籍、資料、文獻之出借與收回事項。 五、其他有關郵政博物之典藏事項。
第 5 條
展覽課職掌如左: 一、郵政博物、票品之徵求及蒐集事項。 二、郵政博物、票品展出之研究及考訂事項。 三、郵政博物、票品之陳列、展出及保管事項。 四、郵政影片、幻燈片、錄音帶之放映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有關郵政博物之展覽事項。
第 6 條
事務課職掌如左: 一、本館文件之收發、繕校、稽催及保管事項。 二、本館警衛、消防等安全防護與環境清潔衛生維護事項。 三、郵政博物、票品展出、典藏應予配合支援事項。 四、對外連繫及財物、事務管理事項。 五、其他不屬本館各課主管事項。
第 7 條
本館各級人員之職責,各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 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博物館辦事細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