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廢止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 分類:
- 廢止法規>教育部
- 修正日期:
- 2014/01/15
第 1 條
教育部設教育研究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制度之研究、計畫事項。 二、關於學生訓導之研究、計畫事項。 三、關於學校行政之研究、計畫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育之研究、計畫事項。
第 2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五人至 四十人,其中七人至十一人專任,餘兼任,由教育部部長聘請左列人員充 任之: 一、對於教育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國內學者,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二、在華從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績之外國學者,五人至八人。
第 3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教育部部長得指定參事、秘書、督學各一人及各 司司長列席。
第 4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主席。
第 5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學制、課程、師資、行政四組,置組主任四人,秘書一 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均薦派;幹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 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前項職員得由教育部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 6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必要時,得酌用雇員。
第 7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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