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11/07/04
第 1 條
本辦法依船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新進乙級船員,指參加交通部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乙級 船員養成訓練班之人員。 新進乙級船員上船見習,須報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 新進乙級船員在船見習期間視同船員。
第 3 條
申請參加乙級船員職務之見習,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 二、符合船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4 條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國內船員訓練機構養成訓練之結訓成績,由原訓練機構 報請交通部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明文件。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結業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辦船員服務手冊 後,得擔任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船員服務手冊,始得上船見習;見習期間,自上船 之日起實際滿六個月為止,並須自上船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但因情形特殊 ,報經航政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船上見習期滿,應檢送船員服務手冊及雇用人開立之見 習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登記後,得擔任行駛國際航線乙級船員之相 關職務。 上船見習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完成。
第 5 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期間應遵守船上一切規定,服從船長及其授權之人或當 值船員之指揮,執行工作,負責盡職。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新進乙級船員有下列情事,且有具體事實者為考核不合格: 一、違抗命令。 二、走私貨物。 三、酗酒滋事。 四、造謠生事。 五、偷盜行為。 六、聚眾騷擾。 七、破壞公物。 八、觸犯法紀。 九、損毀榮譽。 十、賭博行為。 十一、擅自離船。 十二、未履契約。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考核期間如有具體優劣事蹟,所屬公司得將考核情形送 交當地航政機關依船員服務規則處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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