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動員時期船舶管制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1995/03/21
第 1 條
動員時期為維護運輸,加強戰力,特依國家總動員法等七條之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管制之船舶,指領有國籍證書或臨時國籍證書之中華民國船舶 。
第 3 條
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將船舶之全部或一部讓與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二、將船舶或其應有部分抵押予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三、將船舶租賃予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四、向外國政府申請將船舶隸屬外國國籍。 關於漁船申請前項讓與、抵押或租賃核准者,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 轉交通部辦理。
第 4 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未經交通部核准已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所列之行為者,應於本辦法公布後二個月內檢具讓與抵押或租賃之有關文 件或影本,報請交通部備查。
第 5 條
船舶出航後,不得航行至共匪所佔據之地區及政府核定限制航行之國家地 區。
第 6 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或第五條之規定者,依妨害國家總動員 懲罰暫行條例之規定懲處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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