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衛生署
- 修正日期:
- 2009/12/30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經理兼任,綜理會務。 二、置委員六人,由總經理遴聘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擔任,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 性會議;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之。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安全準備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調整安全準備提撥率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安全準備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安全準備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安全準備之監督管理事項。
第 4 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第 5 條
本會於審議案件,必要時,得通知提案單位或業務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
第 6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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