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for the Custody and Utilization of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of the Operation Fund of the Pharmaceutical Plant of Controlled Drugs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13/12/19
第 1 條
為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特設置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之銷售收入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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