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衛生署
- 修正日期:
- 2000/01/13
第 1 條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直轄市 (以下簡稱市) 政府為推行優生保健,指導人民人工流產與結紮手 術,得在市政府衛生局內設優生保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3 條
本會任務為協助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之初審事項。 二、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情事認定之解釋及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優生保健服務、教育宣導之策劃、督導、推行及評估事項。 四、關於衛生工作人員優生保健訓練之策劃、督導、推行及評估事項。 五、關於優生保健研究調查或實驗計畫之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優生保健之推行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市 政府衛生局局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市政 府衛生局內優生保健業務人員聘 (派) 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
第 5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物。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 理所任事務,均由主任委員就市政府衛生局現職人員調兼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第 7 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 費。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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