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衛生署
- 修正日期:
- 2005/08/15
第 1 條
本辦法依助產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助產士業務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傳單、海 報、招牌、牌坊、戲院幻燈或其他傳播工具為宣傳方法者。
第 3 條
助產士業務廣告內容以左列為限: 一、助產所或應聘之醫療院、所之名稱、助產士姓名、證書及執照字號、 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二、執業時間。 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業務。 四、助產士停業、歇業、復業或移轉執業處所之年、月、日。 五、助產所名稱或地址之變更。 六、助產所開業、停業、歇業或復業之年、月、日。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散布之事項。
第 4 條
申請助產士業務廣告之許可,應由登載或散布廣告之助產士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連同廣告內容二份或樣本二份 (直轄市一份) ,送 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於三日內審查,與規定 相符後,核發廣告許可證。
第 5 條
助產士登載或散布業務廣告時,應註明廣告許可證之年、月、日及字號。
第 6 條
助產士登載或散布業務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理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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