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of subsidy for the compensation for emergency control of plant diseases and pests
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 分類:
- 行政>農業部>動植物防檢疫目
- 修正日期:
- 2019/07/23
第 1 條
本辦法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
第 3 條
前條補助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價格,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改良物徵收時,所定之植物補償費查估基準。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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