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National Palace Museum Organization Act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08/01/16
第 1 條
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政院。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7 條
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