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勞動部>勞動檢查目
- 修正日期:
- 2020/08/11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檢查業務。
第 3 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第 4 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分組(科)辦事,並得分區設站。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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