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廢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 分類:
- 廢止法規>法務部
- 修正日期:
- 2015/06/10
第 1 條
法務部依法務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設司法官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
第 2 條
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與訓練有關重要事項,應 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由本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除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及司法院各指派四人組 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簡任,綜理所務。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辦理機要、審核文稿及各單位之協調、聯 繫等事項。
第 5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務組組長簡任,訓導組 組長薦任或簡任,總務組組長薦任;置專員三人至九人,薦任;組員四人 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項事務。
第 6 條
本所得置專任講座三人至五人,簡任,擔任教學及研究工作;並置兼任講 座若干人,擔任教學,酌支鐘點費。
第 7 條
本所置導師五人至七人,薦任,住宿所內與學員共同生活,負訓導之責。
第 8 條
所長、專任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 者,得給與推事、檢察官之待遇;其服務年資視為推事、檢察官之年資。
第 9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各一人,委任;助理員一人,佐理員一人,委 任;分掌人事管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 10 條
本所得酌用雇員十人至十四人。
第 11 條
法務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舉辦第二條第一項以外人員之訓練。
第 12 條
本所各項行政章則,由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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