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勞工保險基金投資自設勞保醫療院所暨貸款特約公立醫院整修勞保病房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修正日期:
- 1995/06/29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或貸款特約公 立醫院整修擴建勞保病房,應受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之限制,並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 3 條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之年度預算、決算,併入基金辦理,其盈虧均依勞工保 險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之。
第 4 條
特約公立醫院為加強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整修擴建勞保病房,得向保險人 申請貸款。
第 5 條
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准。
第 6 條
特約公立醫院為擴建勞保病房,申請貸款,至少應籌措全部工程費用一半 以上之相對配合款。
第 7 條
特約公立醫院申請貸款,應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保險人審核貸款金額時,應視當地被保險人住診需要及醫院償還貸款能力 審定之。 貸款超過一定金額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一定金額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8 條
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經簽訂契約後,於整修擴建工程開工一個 月內憑整修建工程工合約書,由保險人一次撥付。
第 9 條
貸款利息自撥付貸款日起,按中央銀行公告之二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率 調整時,隨之調整。
第 10 條
特約公立醫院貸款得分期償還,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 11 條
貸款之醫院,未依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得就核付該醫院之診療 費用中,依契約所定金額扣回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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