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各業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約定書準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修正日期:
- 1997/12/10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員工,願意加入勞工保險者,均應依照本準則 訂定約定書辦理。
第 3 條
各業員工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 險為被保險人。
第 4 條
申請加入保險之單位,除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 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並應檢送約定書二份,其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第 5 條
本準規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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