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Presidential and Vice Presidential Oath Act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民政目
- 修正日期:
- 1954/05/13
第 1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總統就職之日行之。
第 3 條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 4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第 5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時,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第 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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