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修正日期:
- 2010/04/20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 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 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 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期 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 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整治場 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 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 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第 5 條
本會為辦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宜,得設下列工作技術小組 : 一、綜合企劃組。 二、收支審理組。 三、技術審查組。 四、法律追償組。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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