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 分類:
- 行政>環境部>大氣環境目
- 修正日期:
- 2024/10/28
第 1 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罰鍰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罰鍰額度=A x B x(1+C)x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A:指移動污染源類型。 (二)B:指違規情節。 (三)C:指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屬得加重裁罰事項之C為正值;屬得減輕裁罰事項之C為負值。 第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逾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第 4 條
本準則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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