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Groundwater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s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 分類:
- 行政>環境部>環境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5/12/23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 3 條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第 4 條
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第 5 條
前條所列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區域特性、調查目的、運作方式,評估、選擇及核定最適當之檢測項目與調查範圍。
第 6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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