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分類:
- 行政>環境部>綜合規劃目
- 修正日期:
- 2006/04/07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第 3 條
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業政策。 二、礦業開發政策。 三、水利開發政策。 四、土地使用政策。 五、能源政策。 六、畜牧政策。 七、交通政策。 八、廢棄物處理政策。 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 十、其他政策。
第 4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第 5 條
第三條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 二、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三、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 四、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 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 六、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 七、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除應考量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外,並應斟酌其相互關係及各款情形之加總結果。
第 6 條
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7 條
政策研提機關作成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予以參酌修正。
第 8 條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評估說明書。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