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公司國際廣播人員退休審核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新聞局
- 修正日期:
- 2011/10/27
第 1 條
行政院新聞局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廣) 合約存續期間, 中廣國際廣播人員之退休,依本辦法行之。其未規定者,得比照公務人員 退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新聞局。 本辦法所稱國際廣播人員以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員額,經中廣冊報主管機關 核備有案之額內人員為限。特約、額外及兼職人員均不包括在內。
第 3 條
國際廣播人員申請退休年資之採計,應以實際從事國際廣播之年資為限。 但在本辦法施行前,中廣從事國際廣播現職工作人員,在中廣工作之全部 年資得合併計算之。
第 4 條
國際廣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一般職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播音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女性年滿四十歲者,男性年滿四十五歲者 。 三、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 5 條
國際廣播人員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現職者。 二、久病不癒,超過規定假期,不能恢復工作者。 三、擔任具有危險性或純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並心神體力已不堪勝任者 。 四、擔任具有特別條件之工作,其標準已明顯降低者。 五、一般職員八等職位以下年滿六十歲,九等職位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播音員女性年滿四十五歲,男性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一款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 之。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中廣國際廣播人員之退休案,由中廣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審定。主管機關於 審定後,應連同退休金計算表,以副本抄送審計機關。
第 8 條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均給與一次退休金。其退休金給付,以退休人員最後在 職時,換算與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待遇標準計支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 基數。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 年後,另行一次發加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退休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所致者,不 受任職年資之限制,其一次退休金薪給部份依前條之規定加發百分之二十 。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因公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指左列情形之一所致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 二、在工作處所遭受之危險。
第 10 條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己領之退休金,其退休 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第 11 條
退休人員於回籍時,得視其路途遠近,給予旅費補助,其對象包括退休人 員本人與其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現在任所由其負擔生活費用者。
第 12 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曾在他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退休,已領退休金者。
第 13 條
本辦法發布後,中廣應將國際廣播人員一次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爾後 如有人事異動,並應逐案報請核備。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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