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新聞局
- 修正日期:
- 1999/08/06
第 1 條
本辦法依出版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殊 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左: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 出版獎部分: 1 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唱片獎 2 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唱片獎 (二) 個人獎部分: 1 最佳作曲人獎 2 最佳作詞人獎 3 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 最佳國語男演唱人獎 5 最佳方言男演唱人獎 6 最佳國語女演唱人獎 7 最佳方言女演唱人獎 8 最佳演唱組獎 9 最佳新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 出版獎部分: 1 最佳古典音樂唱片獎 2 最佳民族樂曲唱片獎 3 最佳地方戲劇唱片獎 4 最佳民俗曲藝唱片獎 5 最佳口語說講唱片獎 6 最佳兒童樂曲 (故事) 唱片獎 (二) 個人獎部分: 1 最佳作曲人獎 2 最佳作詞人獎 3 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 最佳演唱人獎 5 最佳演奏人獎 三、特別獎: 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左: 一、出版獎部分: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 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 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獎部分: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獎狀乙面。 前項獎勵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第 5 條
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 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第 6 條
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第 7 條
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 或獎狀。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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