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良國語影片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新聞局
- 修正日期:
- 1997/01/15
第 1 條
為獎勵國內外優良國語影片,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語影片符合左列規定者,其影片所有人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獎勵。但 同一種類影片以不超過四部為限。 一、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出品者。 二、影片內容能配合國策或具有復興中華文化意義而製作技術精良者。 行政院新聞局得就合於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影片進行甄選。
第 3 條
申請獎勵及經甄選合格之貫語影片,由行政院新聞局提請評審委員會審查 ,決定入圍、得獎之影片及個人。 前項評審標準及評審委員會組織由行政院新聞局另定之。
第 4 條
獎勵種類及數額如左: 一、影片 最佳豦情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紀錄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卡通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二、個人 最佳名導演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原著劇本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改編劇本 獎給金馬獎一座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美術設計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服裝設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原作音樂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改編音樂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電影插曲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以具有創造性者為限) 最佳剪輯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錄音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前項獎勵種類,於評審決定入圍數額時,影片部分,劇情片至多為六部, 紀錄片至多為五部,卡通片至多為三部;個人部分,每一單項至多為三名 ,經審查不足額或不合標弗時,得予從缺,但經評審入圍,則應產生最佳 者。
第 5 條
電影事業或電影從業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酌發特別獎。 一、申請獎勵或徵選之影片及個人,經評審認為確具特殊成就而其性質及 類別為前條所未訂明者。 二、改進電影產製技術,有重大貢獻者。 三、發揚人性,為電影界樹立良好聲譽者。 四、從事電影製片,有優異之成就者。
第 6 條
申請獎勵之影片有輸入新拷貝之必要時,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提片 證明書,憑以向海關押稅提取,但新拷貝應予評審或展覽完畢後一週內退 運出口。
第 7 條
經評審得獎之影片及個人,由行政院新聞局每年定期頒獎。並舉辦得獎影 片展覽,得獎之製片公司 (廠) 應派代表團出師具領,得獎之個人應親自 出師領獎。
第 8 條
經評審得獎之影片,行政院新聞局得於徵求影片所有人之同意後,支付費 用加印複製拷貝乙部,作為國內外文化宣傳及參加國際影展之用。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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