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The Production and Transmission Standards for Cable Radio and Television Advertisements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 分類: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播目
- 修正日期:
- 1999/09/15
第 1 條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第 3 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第 4 條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第 5 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第 6 條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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