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 分類:
- 行政>大陸委員會>人事法規目
- 修正日期:
- 2005/01/03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聘顧問以五人為限,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大陸問題及兩岸中介事務所需之相關人員遴聘之。
第 3 條
本會顧問對於大陸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並應親自列席本會委員會議。
第 4 條
本會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時,應依業務需要、前條所列工作內容及出席情況,檢討是否續聘。
第 5 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 本會顧問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繳回其溢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表)。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