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大陸委員會
- 修正日期:
- 2018/07/10
第 1 條
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 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襄理處 務。
第 4 條
本處置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第 5 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洽詢本會意見後派員至 本處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 6 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處處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 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處處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 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處處長參考; 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處處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 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 關參考。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處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理處務;副處長亦 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本處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 理處務。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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