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新聞局
- 修正日期:
- 2000/10/26
第 1 條
為管理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之管理,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節目,係指廣播電視節目、廣告及錄影節目。
第 4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 5 條
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赴大陸地區拍片者,應向該 公司報備,並取得證明。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電影片檢查之申請。 第一項報備文書格式,由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定之。
第 6 條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其內容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刻意表現代表中共之圖誌或使用簡化字。但因內容或劇情需要者,不 在此限。
第 7 條
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共同為之。其涉及出資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片,僱用臺灣地區及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會員之電影 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少於該電影片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二分之一;擔任主角及配角者,各不得少於該電影片主角及配角人數 二分之一。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 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逾該節目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三分之一; 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亦同。其 餘編劇及導播 (演) ,應僱用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前項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 ,各不得逾該節目主角及配角人數三分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 外之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亦同。其餘主角及配角,應僱用臺灣地區人 民擔任。
第 9 條
前條事業於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拍片或製作節目,僱用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主角及配角者,準用前條規定。
第 10 條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及製作之非新聞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時,應由主管 機關核驗其內容。
第 11 條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於送審時,應檢附受僱人員資料表 (如附件) 。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 20283 頁)
第 12 條
大眾傳播事業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有未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辦 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責令修改、逕予刪剪、禁演、禁播或 禁止發行。其有引用、剽竊、側錄或購買大陸地區電影片節目輯入其拍攝 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者,亦同。 主管機關事後發現電影片或節目有前項情形者,得撤銷原核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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