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 分類:
- 考試>考選部>一般性考試目
- 修正日期:
- 2021/09/11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典試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典試委員長召集之,開會時以典試委員長為主席。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開會時,考選部部長因故不能出席,得指定次長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開會時,典試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 3 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第 4 條
本會議須有典試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5 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試務重要事項,提報本會議。
第 6 條
典試法第九條規定事項,應由本會議決議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第 7 條
本會議決議事項,在考試榜示前,出席、列席、紀錄人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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