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1997/07/25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請國防部依序分配有關 機構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分配報到之日起算。 前項訓練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六個月,實務訓練為 三個月。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 及格。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務訓練。 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重行訓練一次;仍不及格 者,註銷受訓資格。
第 3 條
訓練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實施。
第 4 條
受訓人員未於指定期限內報到或於訓練機構不繼續受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娩假、喪假等,應比照「陸 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超過一星期之事假及超過 二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基層單位編制內實缺。 現役軍人支領原有待遇。 備役人員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益六,限二個月內周所隸團管區申請辦妥志 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 受分配者,註銷受訓資格。訓練期間依入營核敘之軍階支領軍官待遇及眷 補,並參加軍人保險。有關考績依照現役軍官年度考績之規定辦理。 訓練期間,由訓練機構分別填具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一 、二) ,層報國防部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 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分發任用。
第 7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構有關之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者,得由訓練機構層報國防部函送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 請重訓。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備役人員,經核定 退訓或註受訓資格者,岣時註銷其入營之志願。
第 8 條
受訓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經依法確定判決無罪 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考選部申請恢復訓練。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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