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1997/07/25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依本辦法行之。
第 3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民用航空局分發所屬機關接受為期一年之專業訓練與 學習。 前項應訓人員,接到民用航空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 有特殊事故經民用航空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民用航空局現職人員考試錄取並擔任相同職務一年以上者,得免除訓練與 學習。
第 4 條
分發受訓人員,由服務機關協調用航空局技術人員訓練所策訂訓練計劃, 展開訓練。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學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及超 過四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 年)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訓練資格。
第 6 條
分發受訓人員應佔服務機關編制內之實驗,高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 五職等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一級俸 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 但不予年終考績。
第 7 條
受訓期滿.由訓練機構填具受訓期滿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 ,轉送考選部 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並予正式任用 。 前項受訓人員屬於飛航管制員,並應依交通部所頒航空人員檢定給證規則 參加飛航管制員檢定,經檢定合格者,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執業證書及檢定 證。
第 8 條
錄取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及 學習。 前項停止訓練及學習人員,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 職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及學習。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違反訓練規章 ,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請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 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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